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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4-09-19 来源: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荆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荆州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联合制定《关于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的通告》,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于9月5日起,在中心城区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开展机动车环保检测工作。

            环保标志由环保部门经环保检验合格后核发,标志分为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荆州市将适时在中心城区实行黄标车限行,到2015年底前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另外,9月5日起,在荆州市生产、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转入的两用燃料车、汽油车、柴油车执行国IV排放标准,气体燃料车执行国V排放标准。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执行国Ⅱ排放标准。摩托车执行国III排放标准。凡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公安部门将不予办理注册和转入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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