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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中院通过“云上法庭”系统开庭 审理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20-04-27 来源: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下,荆州中院迅速调整刑事审判模式,联合检察院、看守所等采用远程视频方式,于4月15日上午,对一起涉嫌故意伤害罪,造成一死一伤严重后果的刑事案件进行了互联网庭审。该案是荆州中院刑事案件“云审判”的第一案。

    此次庭审法官和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在法庭现场,而被告人在看守所提讯室“云出庭”,庭审环节通过线上视频对话进行。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11日晚,被告人曾某与湖北省潜江市渔洋镇居民邓某勇、胡某强等人在监利县新沟镇解放街胡某珍家里打完麻将后,胡某强、邓某勇联系在另一处打牌的王某文(绰号“蚊子”),三人一起到监利县新沟镇吃宵夜。4月12日0时40分许,邓某勇、胡某强、王某文三人骑两辆摩托车返回潜江市渔洋镇,途径监利县新沟镇新沟大桥时,邓某勇发现曾某坐在新沟大桥的西边台阶上休息,遂临时起意并唆使王某文、胡某强找曾某索要两包香烟。曾某不同意并准备起身离开,随即王某文上前抢夺曾某手中的布包,在拉扯过程中,曾某掏出布包里的一把水果刀先后朝王某文、胡某强二人捅了多刀后逃离现场。随后,胡某强在被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王某文受伤后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被害人王某文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尸体检验,被害人胡某强系左肺及肝脏左叶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2019年4月12日15时28分,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湖北省仙桃市陈场镇太平桥村4组15号屋前将曾某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害人胡某强、王某文有过错,被告人具有酌定量刑情节。

     在合议庭的主持下,“云上”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程序依法进行,庭审过程完整流畅,声音、画面清晰,秩序规范、井然有序。因该案案情复杂,合议庭将择期宣判。

    为切实做好疫情期间的刑事审判工作,荆州中院积极转变办案方式,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络,将案件庭审工作从线下搬到线上,实现了疫情期间“云上”法庭智能化审理“不打烊”,充分展示了“智慧法院”信息化建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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