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荆州市委政法委员会主办
您的位置: 首页 > 平安法治建设

买了两箱假茅台 法院判商铺“退一赔三”

发布时间:2020-06-19 来源:荆州市中院

    本想购买高档白酒招待客人,开封品尝后却发现味道不对劲,买家表示很“闹心”。近日,石首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关于“真假茅台酒”的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

    原告周某曾多次采取先拿货记帐,后结帐开票的方式在张某经营的商铺购买烟酒等商品。2018年7月,周某又一次向张某购买53度500ML六瓶装飞天茅台酒两箱,价格为19200元。根据双方交易习惯,货款未当场付清,原告周某仅在张某出具的价格明细记账单上签名,且该记账单未载明售出茅台酒的编码。2018年国庆期间,周某用茅台酒招待客人时发现酒的口感不对,怀疑自己买到了假酒,遂与张某联系,但张某未前往查看、封存该售出茅台酒。后经双方自行协商、石首市工商部门三次调解,双方都没有达成和解意见。于是周某将商家诉至法院,提出要求商家“退一赔十”的诉讼请求。

    案件审理过程中,涉案茅台酒(尚存九瓶,开瓶的半瓶不予鉴别)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打假员鉴别,该酒非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包装,系假酒,原、被告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但卖家张某称,自己销售的茅台酒是从武汉某副食经营部进货,供货方提供了酒类流通随附单,对该批茅台酒的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产地做了明确标识,与周某提交的茅台酒编号并不一致,认为周某提交的茅台酒并非从自己处购入。随后,承办法官赴武汉张某的上游供货商处确认酒类流通随附单真伪,但商家店址已搬迁,经电话联系也不配合调查。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周某与被告商铺之间是消费者与销售者的关系。在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中,消费者提供了购物凭证、所购商品的实物,即完成了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消费者与销售者的关系责任,消费物品及消费凭证由销售者提供,如凭证记录不全不能精确指向消费物品、编号,销售者负有进一步的举证责任。该案中,被告商铺虽对原告周某投诉茅台酒的来源持“怀疑”态度,认为不属其销售的茅台酒,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原告周某提交法庭的两箱茅台酒非其所售”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原告周某对该酒进行了饮用,未举证证明其身体因此受到了实际损害,且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购买的假冒茅台酒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其主张被告商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该案中,被告商铺销售给周某的茅台酒系假冒伪劣产品,存在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商铺经营者张某退还原告周某购酒价款19200元并赔偿三倍价款损失57600元,合计人民币76800元。

    法官提醒:

    在交易价值较高的烟酒等商品时,消费者应注意向商家索要发货清单并注明每件商品的编号或者编码,加盖真实有效的公章,防止商品被掉包。卖家也应该及时留存商品流通凭据,以便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新新闻
建议最低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本网站
版权所有 © 2020 荆州长安网       鄂公网安备 42100302000020号       鄂ICP备1400007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