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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为民“八件实事”】依法适用不起诉,让企业恢复生机再出发!

发布时间:2020-06-19 来源:荆州市检察院

    “谢谢检察官,我一定会珍惜这个来之不易的机会,遵纪守法,回馈社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福建某公司负责人吴某某,拿着不起诉决定书颇有感触地向江陵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谢道。

    时间回到2019年3月,福建某公司负责人的吴某某承包了江陵某公司噪声治理安装工程,雇请陈某某、杨某某等人进场施工。至2019年6月4日,吴某某以与发包方存在纠纷为由拖欠工人工资36万余元。

    2019年6月4日至6日期间,江陵县劳动保障监察局接投诉后,多次联系吴某某要求其到该局处理此事,吴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亦未在规定时限内履行支付义务。

    后江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线索移交江陵县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案发后,吴某某及时结清了拖欠的报酬。

    案件移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一方面就现有证据对案件进行审查,并有针对性的开展释法说理。通过释法说理,吴某某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过错,真诚认罪悔罪,主动对所经营公司的工资发放方式进行调整,确保工资月结制度,消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再犯罪的隐患。

    本着贯彻落实“新鄂检十条”服务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的司法理念,该院通过委托调查评估等方式,全面了解吴某某的公司、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等情况。经了解,该企业吴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与邻居相处融洽,积极参与村内公益事业,此次疫情期间还主动捐款,支持家乡疫情防控工作。

    为提升司法办案的公开度、透明度,2020年5月11日,江陵县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对本案进行公开听证,并充分听取侦查机关及江陵县劳动保障监察局意见,各方一致同意对吴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日前,江陵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吴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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