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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情况分析及对策建议 ——以松滋市为例

发布时间:2018-10-30 来源: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刑事法律手段在保护环境资源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明显。我国环境资源保护的刑事立法始于1979年《刑法》,后经不断修改完善,形成了现行刑法分则第六章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专节。2013年两高颁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2月,省检察院在全省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专项法律监督工作,为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支撑,近年来,查办的一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背后所反映的特点、原因值得关注和深思,本文结合笔者某地基层院侦查监督部门在查处该类犯罪案件中的情况,针对案件特点和原因,提出一些预防和打击对策,为更好地保护环境资源提供参考。

    一、破坏生态环境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

    近年来,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打击破坏生态资源犯罪的力度也正进一步加大,案件数量出现了逐年的递增,但总体打击情况仍不容乐观,从办理案件情况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案件从无到有、大幅上升。近年来,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的司法解释出台的较多,专项行动开展也较多,2013年两高颁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数量明显上升,尤其是今年开展“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专项法律监督活动以来,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打击力度明显增强,2014年、2015年该类案件办理数量均为零,2016年立案查办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职务犯罪案件1件2人,批准逮捕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分别是2件3人,提起公诉总共2件2人,办理生态环境资源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数量为零。2017年立案查办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职务犯罪案件15件19人,批准逮捕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分别是4件9人,提起公诉总共12件40人,办理生态环境资源领域公益诉讼案件5件。而污染环境案件如“超标排放污水”、“燃烧危险物质”由于其直接向空气、土壤中直排有害物质,对人体的损害和对环境的破坏危险性远远超过其他犯罪,危害性不容忽视。

      2.罪名相对集中,刑罚处罚较轻。2015年以来,在办理的破坏环境资源的案件中,主要触犯的罪名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其中以滥伐林木罪的案件居多。而在处罚方面,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的判决则相对较轻,一般判处缓刑并处罚金,判处实刑的相对较少。如2015年以来该院办理的该类案件中判处缓刑的4件,判处实刑的才1件。

      3.作案手段隐蔽,监管难以到位。一方面,很多涉及污染环境犯罪的废旧电路板焚烧厂、皮革加工厂、五金生产加工作坊均未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而且作业地点选择较隐蔽,作业时间一般选择在夜间,发现难、监管难、打击难,近年来办理的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一半以上均系无证经营的。另一方面,有办理经营许可证和环评手续的企业则一般是为了节约成本,偷偷关闭污水处理设施或私设暗管、渗漏等方式非法排放危险物质,另外非法采矿案件,非法占有农用地案件很多都是以小型采挖为主,非法购买爆破装备,流动性大,且开采地点经常变换,监管存在困难。

      4.证据搜集困难,办案存在困境。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案件证据搜集相对困难,容易导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如非法采矿、盗伐滥伐林木案件,犯罪分子很多属于流窜作案、越界作案,往往以小型采挖、盗伐、滥伐为主,有些今天这边挖挖,明天那边挖挖,甚至同一处地方先后有多人采挖,这种“蚂蚁搬家式”的开采和滥伐方式造成难以查处责任人员,或者一旦被查处抓获现行,但经鉴定的价值也无法达到立案追诉标准,或无法分清相关的责任。此外,由于案件难予认定、难予查处而导致的其他社会问题,如信访、恶意举报、采矿纠纷等问题在很多地方都较为突出,影响了治安的稳定。

      5.事前监管少,事后打击较多。破坏环境类犯罪案件一般都是发生事故或破坏结果后才被查处,前期监管少,预防措施不足,导致资源破坏更加严重,而事后打击已无法挽回损失。例如非法采矿的案件,非法采矿者都是从一点点开始采,但因为相关部门没有及时制止,导致开采规模越大,对自然环境破坏越大,而当事后要打击时,危害后果已经造成。再如发生污水渗透的企业,很多污水渗透是长年未对排污管道进行维护引起的,如果能定期维护检修,或早些发现问题整改那么就可以避免污染的发生。

      二、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

      1.对破坏环境资源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很多普通群众、生产者对随意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随意滥砍滥伐树木、滥采矿石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无视其行为对生态环境资源

      2.多重监管、重复监管导致监管职责不清,查处不力。在环境执法上,存在多部门都能管而又不愿管的现象,由于职能分工和上述两类问题的敏感性,部门行政机关在查处上述两类案件时经常出现推诿扯皮的情况,无法形成有效的打击合力,导致打击不及时,不深入、存在执法漏洞。例如近年来办理的某违法处置废弃物一案中,由于各执法部门之间没有做好配合协作,导致重要物证被转移最终灭失而无法鉴定涉案数额,直接影响案件的处理。

      3.当前行政执法力量不足。当前在环境保护执法方面的行政执法力量仍然比较薄弱,人员编制少、专业性不强、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特别是相关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缺乏深入学习和认识,执法意识未能与时俱进,执法水平和方式还不能完全适应现有的打击需要。

      4.违法成本低。由于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判处的刑罚一般较轻,违法成本与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相比根本就不足为惧,所以多年来此类案件一直“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犯罪分子不惜铤而走险,一旦被抓获也只是花钱消灾,不足以对犯罪分子产生震慑作用。

    5.抽样检验机制仍有待完善。目前对环境案件的抽样检测、评估一般要通过省内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周期较长,成本较高,费用分摊不合理,导致抽检率不高,办案效率低,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费用,此外,还存在有些指定检验难予确定检测机构或不知何处聘请检测机构的情况,使得部分案件因此而流失。

    6.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使打击存在漏洞。由于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很多属于新型犯罪,而国家的立法相对滞后,有些法律规定也缺乏实践操作性,导致打击缺乏标准和依据。

    三、建议和对策

      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守法意识。针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危害在社会上未引起充分重视的问题,要运用各类媒体和有效的宣传方式大力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对涉及污染环境犯罪的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的内容特别是构罪条件及处罚措施进行宣传,积极引导群众、商家、企业树立健康的环保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生存环境的清新。

    2.加强联合执法,形成打击合力。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不能简单的靠一个部门完成,各相关职能部门应该摈弃部门之见,共同形成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合力,这就要求各相关部门要摈弃各部门的利益和责任之争,形成统一的具有战斗力的执法团队,建立联合工作机制,以专项联合整治行动为载体,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

    3.加大打击力度,提高犯罪成本。首先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要加大打击力度,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坚决遏制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震慑该类犯罪。其次要加重刑罚量刑力度,加大罚金数量,通过更多的法律手段加大对破坏环境的违法犯罪分子的震慑力度,加重破坏环境的成本付出,使成本大于收入,从根本上遏制犯罪观念。

      4.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能。针对环境资源执法部门人员执法水平和执法意识的问题,建议其要利用国家重视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契机,充分利用各种渠道,补充执法队伍编制,加强队伍人员对相关执法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掌握,特别是要学懂、学透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领会其精神,并学以致用,提升取证标准,以刑事案件严格的取证程序指导办案实践,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5.加强日常监管,提高检测速率。针对鉴定难,鉴定长、鉴定贵,环保资源问题日常监测不及时、不全面的问题,建议相关部门要积极与相关检测部门沟通协调,尝试推行快速检测机制,引进先进的检测检验技术,提升检测的速度和效率。另外针对有些检测项目难予寻找检测机构的问题,能有针对性的对已判决的类似案件进行整理,形成检测目录,以便需要时适用。此外,与环境资源犯罪相关的部门要积极承担打击环境污染的社会责任,加强经常性执法,完善执法长效机制,使打击更加及时、更加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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